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5192号
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勇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佳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余下的工程款本金1103961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70733.5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此后实际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2.依法确认原告对其承建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大楼建筑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尚欠工程价款、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高佳和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及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根据《施工合同》第6.1款约定:“根据双方确认的xxx大楼土建及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图纸和报价书中确定的内容,完成上述工程内容的预算总造价暂为24530451.89元”;第8.1款付款方式约定:“…(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一个月内拨付到总结算价的95%。(3)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4天内支付给乙方(无息)”;第15.1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5天后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出宽限期(15天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部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完成工程结算文件的审核并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8849614.7元,其后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签署《工程款余款确认函》,经双方核实确认被告至2014年8月18日止累计已付工程款17810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1039614.7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和工程保修期满应付的工程保修金,已构成对合同的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其后,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工程款催收函》,现时向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
被告高佳和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本金数额没有异议,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有异议,根据合同第8.1条以及15.1条的规定,利息的起算应当分别从2014年10月26日以及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2.案涉xxx大楼因被告为第三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被查封至今,导致该大楼一直未能确权出售,导致被告无法将大楼出售变现来向原告清偿工程款,造成原告利益受损。被告对原告主张将该大楼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没有异议,具体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x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为发包方(甲方),乙方承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及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工程名称为xxx大楼土建和排水工程。合同第6.1款约定:“根据双方确认的高佳和大楼土建及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图纸和报价书中确定的内容,完成上述工程内容的预算总造价暂为24530451.89元”;第8.1款付款方式约定:“…(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一个月内拨付到总结算价的95%。(3)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4天内支付给乙方(无息)”;第15.1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5天后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出宽限期(15天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部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
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签名,确认案涉工程竣工。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完成工程结算文件的审核并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8849614.7元,其后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签署《工程款余款确认函》,经双方核实确认被告至2014年8月18日止累计已付工程款17810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1039614.7元(其中***为1442480.74元)。
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工程款催收函》,并向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违约责任;二、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违约责任。
(一)被告是否违约。
《xxx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第8.1款付款方式约定:“…(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一个月内拨付到总结算价的95%。(3)本工程保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14天内支付给乙方(无息)”;第15.1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5天后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出宽限期(15天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部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本案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反映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按上述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工程款,被告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如何承担。
1.支付工程款。
xxx大楼工程结算文件、工程款余款确认函中双方确认工程项目结算造价为28849614.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039614.7元(其中***为1442480.7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2.给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利率的计算。《xxx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中第15.1款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5天后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出宽限期(15天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部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
(2)起算时间。
被告在答辩中称“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有异议,根据合同第8.1条以及15.1条的规定,利息的起算应当分别从2014年10月26日以及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被告对原告主张从2014年9月13日和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违约金,认为未考虑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的付款期限和15天宽限情况。即本案中需查明违约金起计时间是否合符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反映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其中工程款9597133.97元应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另外的***1442480.74元应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
二、原告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9月10日竣工,原告于2019年3月4日主张优先受偿权,亦已远超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39614.7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中工程款9597133.97元应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1442480.74元应从2015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26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7262.0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