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2002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江海波,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江日金,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江波,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邓佑龙,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江海兵,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计,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队,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何为,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张**,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黎祯文,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上述三十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十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A区210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77E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过程中,36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36名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36人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