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2民初155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功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青海省泽库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功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5.92元,减半收取计342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