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仁青、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2民初155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功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青海省泽库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功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5.92元,减半收取计342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