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农民。 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78866817W。 法人代表:***,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陇南市瑞祥恒业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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