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农民。
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78866817W。
法人代表:***,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陇南市瑞祥恒业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陇南市磊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