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18532L。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赣0191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赵某所有的坐落东湖区某房屋(产权证编号:第××号)。现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房屋(产权证编号: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