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4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鸿翔北一街27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968Y。
法定代表人:夏凯生。
被执行人: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24633301。
法定代表人:何健良。
一、裁判情况
关于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一)、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差额757600元及利息(以757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8元,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88元。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619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涉及多案及正在启动破产程序整理材料中。等另案处理完毕后一并分配。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被执行人也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后,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604执144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明敏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