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6015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彩虹路鸿翔北一街27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96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旺城,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二路18号中汇大厦2楼2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7107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E9街区01地块(地块A)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8962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基业花园24号楼105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4068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8年7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