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1民终6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盈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富盈公司与被上诉人**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富盈公司系“万科金域中央五期”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并与***、***之间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为完成水电安装劳务作业,自行聘请**作为其劳务班组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工人安排和管理,由***、***对**进行出勤管理并支付报酬。2021年6月16日,富盈公司为包括**在内的项目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2021年6月27日,**在万科金域中央五期项目工地受伤。为了申报雇主责任险赔款,富盈公司配合**向保险公司**出具申报保险所需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事故说明》及《人身险理赔申请书》。原审判决根据**所提交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事故说明》及富盈公司为**购买雇主责任险等证据,认定富盈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富盈公司以雇主身份为**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不能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审判决简单地将“雇主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同于“成立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富盈公司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原审判决却认定“**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要大于富盈公司的证据,故对富盈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富盈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未答辩。
富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富盈公司与**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与富盈公司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富盈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主张与富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提交《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事故说明》等证明;富盈公司作为单位就**2021年6月27日受伤经过进行了证明确认,其提交的《非水险赔款计算书》亦显示其以雇主身份为**购买有雇主责任险。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富盈公司虽提交《劳务协议》《出勤情况表》《转账电子回单》《工资报酬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真伪不明,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对比双方证据,**提交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故一审法院认定**与富盈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富盈公司未能对**的工作年限提供证据,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关于其2019年8月25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1年6月27日受伤之日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认定**与富盈公司在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因2021年6月27日之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状态,需以**此次受伤是否属工伤以及相应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作为判断依据,在有关部门对此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8717号仲裁裁决对**诉请确认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与富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暂不处理。富盈公司与**均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亦暂不处理,亦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富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