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4762号
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花三路480号1-2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7866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6号原办公楼六楼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0001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