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97号6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板头村集贤大街2号之二。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8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