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562号
申请人:青岛维捷宝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74JJ96。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7号亚星丽都国际18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戈,该单位。
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593X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翰天科技城A区5号楼四楼40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思哲,该单位。
被执行人:潍坊超达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344991120。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60号楼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江,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维捷宝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超达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3民初21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超达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超达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