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77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锐景,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瀚天科技城****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593X1。
法定代表人:刘思哲。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诉被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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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