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814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云盛路19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四楼40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现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