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鸿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破115-1号
申请人:广州鸿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范国池。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华,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普成。
申请人广州鸿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发公司送达了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异议通知书,并组织了听证,仅鸿伟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广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回复报告。
广发公司提交的回复报告内容如下:广发公司于1992年10月8日成立,是由广东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并100%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广发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破产,由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的规定,广发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应由广发公司的出资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安排,且该案的破产情况应向广发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告知申请情况,以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查明:广发公司于1992年10月8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股份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法定代表人是王普成;注册资本人民币1015万元;营业期限至2019年04月16日;公司主管部门为广东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日用杂品;装饰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鸿伟公司提供的(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发公司对鸿伟公司负有2000000元的债务,由于广发公司未能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2月21日鸿伟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6月9日,广发公司通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部分执行款53000元支付给鸿伟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未发现广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规定,广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发公司提出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破产,由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本案应当由广发公司的出资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安排”的异议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之规定,广发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且经过强制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仍然未能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鸿伟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广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鸿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石 佳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苏喜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超玲
黄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