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与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申56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梁燕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