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海法执字第6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基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