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2689号
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二层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再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597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
审判员周晖
审判员*小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