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破115-3号
申请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21日,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等形式均无法联络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的股东,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广发公司的财产、账册、资料等,管理人实际接管的只有21,549.05元货币资金。经清算,广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广发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多次现场调查,广发公司的注册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二层208号房已无工作人员,广发公司大门紧锁。管理人称通过邮寄、电话等形式均无法联络广发公司的股东,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广发公司的财产、账册、资料等。广发公司管理人接管到的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21,549.05元,清算期间发生和预留的费用合计23,829.00元,广发公司的债务合计3987452.49元,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广发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广发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发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
二、终结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受理费人民币169.36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石 佳
审判员 苏喜平
审判员 葛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