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6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14号华惠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24196373350M。
法定代表人: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辉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辉,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4月27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8月至2020年12月租金661758.18元及支付违约金、折价款264141.18元,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租金7507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3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一)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渝HM××**的凌派牌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理。
(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东莞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28日),但仅有少额存款,暂不予扣划。
(三)本案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茂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股权。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熊俊峰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