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373350M。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生,住***。
被执行人:***活水乡人民政府。
地址:***活水乡龙泉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乡政府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活水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云032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活水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活水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5万元及诉讼费12835元,利息按调解书确定利率支付。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22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