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2执9795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5135717.7元及利息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4号院1号楼X层X房屋和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4号院1号楼X层X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故将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4号院1号楼X层X房屋和北京市通州区安北一路4号院1号楼X层X房屋作价人民币51573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8)京0112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额。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房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但是没有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连峰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邵玉喜
法 官 助 理 金绍育
书 记 员 黄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