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391号
原告:深圳七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翠路19号桂芳园七期30号楼B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JXH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发、蒙飞,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39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325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七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七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七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5元,由原告深圳七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