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1667号
申请人:惠州市万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龙山七路秋谷阳光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UPW×××。
法定代表人:王文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华,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第****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3×××。
法定代表人:周文彪。
本院在审理惠州市万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州市万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47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962474.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惠州市万基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万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皓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474.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新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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