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03民初1125号
原告: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9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宪梓大道(和***)。
法定代表人:管剑开。
原告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