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3民初376号
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和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8。
法定代表人: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绿琴,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茂,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76***。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丽,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绿琴,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垫付款60万元;2、判令两被告从2020年1月18日起以未返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梅县区梅花城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2016年10月18日及2017年5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将***项目******栋及架空层基础工程的主体、装修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两被告,两被告又将装修部分劳务转包给了第三方祝忠洪。2019年因两被告未按时向祝忠洪支付装修工程款,导致工人到原告方处闹事。2019年9月29日,在原告方的主持下,三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还应付给两被告的工程款为45万元,两被告应付给祝忠洪的工程款为200万元。因两被告资金困难无法向祝忠洪付款,祝忠洪要求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工程款,为了稳定工人情绪,原告同意了垫付。为此,三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应支付给两被告的45万元工程款直接由原告支付给祝忠洪,两被告剩余应付给祝忠洪的155万元,由原告来垫付。2020年1月17日原告替被告向祝忠洪垫付了70万元工程款,而被告只向原告返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两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原告向祝忠洪垫付的60万元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梅县区***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2016年10月18日及2017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将***项目******栋及架空层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部分工程分包给两被告,两被告又将装修部分转包给第三方祝忠洪。因两被告未按时向祝忠洪支付装修工程款,导致工人到原告处闹事。
2019年9月29日,在原告方的主持下,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和祝忠洪(丙方)签订《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协议:一、三方工程款结算情况1、经乙丙双方结算,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2、经甲乙双方结算,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付乙方的剩余工程款是人民币45万元。二、工程垫付方式1、乙方同意甲方将应付给乙方剩余的45万元工程款直接由甲方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给丙方。2、乙方剩余应付给丙方的155万元由甲方垫付,垫付款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与丙方另行协商。三、乙方向甲方返还垫付款的方式1、乙方应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返还垫付工程款50万元;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向甲方返还垫付款65万元;在2020年3月27日之前向甲方返还垫付款40万元。2、乙方如果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返还工程款的,乙方应按逾期返还的天数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利息。且有一期逾期,甲方有权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次性返还。
由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无祝忠洪的签名确认,祝忠洪在本院向其调查时陈述“该协议当时是一式三份,我在其中两份签了名,原告收执的那份我当时忘记签名了。该协议内容都是属实的,我现予以确认”。并将有祝忠洪签名的《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的原件提交给法院。
《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签订的当天原告按约定将本应支付给两被告的工程款45万元支付给祝忠洪,2020年1月17日原告替被告向祝忠洪垫付了70万元工程款,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代两被告向祝忠洪垫付70万元工程款,两被告按约定负有返还垫付款的义务,但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两被告只返还工程垫付款10万元,尚有60万元工程垫付款未偿还,应按《工程款垫付三方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1月18日起以未返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亦表示无异议,本院可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垫付款6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实欠数额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已由原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900元),由被告***、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