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03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宪梓大道(和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胜辉。
委托代理人:罗绿琴、杨正茂,均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新华路奕英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香。
被执行人:王文昌,男性,441425197810261979,兴宁市。
关于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文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84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文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文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594900元未能到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403执8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梅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文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顺红
审判员 张淼云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