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132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洞口县。
第三人:曾垂安,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第三人: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宪梓大道(和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270569378。
法定代表人:余国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曾垂安、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远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付鑫
书记员刘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