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2596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6日生,土家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宪梓大道(和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国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22元,减半收取83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淑玲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