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1187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壮族,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宪梓大道(和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国标。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