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桔城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33931。

法定代表人:谢雄辉。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2020)粤078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补缴受理费11312.3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