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桔城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33931。
法定代表人:谢雄辉。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2020)粤078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补缴受理费11312.3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