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9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林雁,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传,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桔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范荣树,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桔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平定中心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定中心小学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9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上诉费用由***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34项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应为12068588.78元,平定中心小学所欠工程款为1278557元,一审判决34项工程的工程款为13542728.37元,平定中心小学所欠工程款为2752696.51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为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签订的中标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4年8月3日,恒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授权其代表恒盛公司与平定中心小学签订新建科学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技术管理、办理工程预结算等手续。2014年8月5日,平定中心小学与***就新建科学楼工程另行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与中标合同一样是3686591.55元。该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本工程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进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按招投标程序依法签订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与***签订的施工合同违法无效。***带领施工队按中标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一审判决认定中标合同未实际履行缺乏依据。
(二)一审判决对按中标合同结算不予认可、对重复结算、多结算的工程款的扣减不予认可,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施工队未按期竣工,而新学期已经开始、省创强验收即将到来,如不启用新建工程,学生将无教室上课,直接导致平定镇不能通过创强验收,影响化州市通过省创强验收,后果严重。经上级部门领导协调,平定中心小学与***签订结算书对工程进行结算,***带领施工队离场,有未完工程的,待以后再进行完善。但直至现在,***都没有将未完成的部分项目做完,而其在结算中按已完成进行了结算,导致工程款多结算。另外,变更的工程均进行了独立结算,而结算时未扣减变更前的工程的价款,原合同结算时也没有减除变更前的工程的价款,导致重复结算。多结算、重复结算的价款应当扣除。平定中心小学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队实际施工情况,按公平公正原则及交易习惯而主张扣减多结算、重复结算的工程款。因此,一审判决引用《最高八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平定中心小学提出的扣减多结算、重复结算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三)重复结算、多结算的工程款应予扣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应当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1.新建科学楼工程款应减除778349元(多结算:建筑面积675973元+A区工程13677元+B区工程14669元+未做消防61352元+未安装风扇12678元)(1)新建科学楼工程是招标工程,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其按投影面积多结算的工程款594741元,及增加建筑面积多结算的工程款81232元(A区30730元+B区50502元),共计675973元应当减除。新建科学楼工程是平定中心小学作为招标人在2014年7月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发包。2014年8月3日,恒盛公司以投标价3686591.55中标成为承包方并与平定中心小学就新建科学楼工程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该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规模”约定:“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574.67平方米”,第五条合同总价款为3686591.55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8.2条1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2016年7月29日,平定中心小学与***签订《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工程结算书》,结算按投影总面积1446.66平方米,合同单价1431.87元[3686591.55元(中标价)÷2574.67㎡(中标面积)],总工程款1446.66元×1431.87㎡=2071429.1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工程结算书》,结算按投影总面积1543.37平方米,合同单价1431.87元[3686591.55(中标价)÷2574.67(中标面积)],总工程款1446.66元×1543.37㎡=2209905.2元。按投影面积结算科学楼总工程款为2071429.1元+2209905.2元=428133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平定中心小学与***按投影面积进行的结算无效,双方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2574.67平方米进行结算,其按投影面积计算比中标面积多了415.36平方米(1446.66㎡+1543.37㎡-2574.67㎡),即多计了人工程款594741元(415.36㎡×1431.87元)应当减除。***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1、32项应为“新建科学楼A区、B区工程”,该两项工程款的总额应扣减594741元。根据上述(1)合同单价1431.87元和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16页第76.1项可知,在《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增加工程结算书》中科学楼A区加建面积157.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无效,应按照每平方1431.87元计算(中标价3686591.55元÷中标面积2574.67㎡),即多结算26497元[157.6㎡×(1600元-1431.87元)]、间接费2650元(26497元×10%)、税费1583元[(26497元+2650元)×5.43%],上述三次共30730元应在《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13项中扣减。根据上述可知,(1)合同单价1431.87元和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16页第76.1项可知,在《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附加工程结算书》中科学楼B区加建面积273.0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无效,应按照每平方1431.87元计算(中标价3686591.55元÷中标面积2574.67),即多结算45911元[273.07㎡×(1600元-1431.87元)]、税收及管理费4591元(45911元×10%)共50502元,应在《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14项中扣减。(2)科学楼A区增加工程结算时,水泥地面改为通道大理石、地板砖,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结算时应减除原水泥地面、抹灰面油漆金额共13677元(11072元+2605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增加工程结算书》,第二条“增加装修工程”第2项水泥地面改为通道大理石、第4项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面积为79.89㎡+1421.82㎡=1501.71平方米,应扣减原来的水泥地面金额,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的第32页“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40项“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为7.13元,第54页“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第2项“税金,计算费率3.41%”原来水泥地面金额为10707.19元(7.13元×1501.71㎡),税金365元(10707.19元×3.41%)共计11072元;第6项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面积为220.38平方米,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33页“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48项“抹灰面油漆”综合单价为11.43元,原抹灰面油漆金额2519元(220.38㎡×11.43元),税金86元(2519元×3.41%)共2605元。该两项应当扣减,但《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工程结算书》没有扣减,《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1项应扣除13677元(11072元+2605元)。(3)科学楼B区变更工程结算时,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应扣减原水泥地面、抹灰面油漆金额共14669元(9479元+5190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附加工程结算书》,第二条“增加装修工程”第1项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面积为1276.62平方米,应扣减原来的水泥地面金额,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63页“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37项“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为7.18元,第70页“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第2项“税金,计算费率3.41%”原来水泥地面金额为9166元(7.18㎡×1276.62㎡),税金313元(9166元×3.41%)共9479元;第2项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面积为135㎡+149.04㎡+152㎡=436.04平方米,应扣减原来的抹灰面油漆金额,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64页“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45项“抹灰面油漆”综合单价为11.51元,原来抹灰面油漆金额为5019元(436.04㎡×11.51元),税金171元(5019×3.41%)共5190元;该两项应当扣减,但《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工程结算书》没有扣减,故***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2项应扣除14669元(9479元+5190元)。(4)A区、B区消防均未安装,应减除消防工程金额共61352元。未安装消防,《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44页“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安装工程”第1.3“消防工程”,金额10063.42元;第74页“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第1.3“消防工程”,金额36430.61元;第90页“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安装工程”第60项“不锈钢消防水箱15㎡,1个,投标单价14857.5元”,即《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2项应扣除61352元(10063元+36431元+14858元)。(5)A区、B区风扇均未安装,应减除风扇金额共12678元(5428元+7250元)。未安装风扇,《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新建科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56页“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A区安装工程”第53项“吊风扇44台,投标单价118.86元,共5230元”,第54项“排气扇2台,投标单价99.05元,共198元”,金额共5428元(5230元+198元);第90页“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平定镇中心小学科学楼B区安装工程”第63项“吊风扇56台,投标单价118.86元,共6656元”,第64项“排气扇6台,投标单价99.05元,共594元”金额7250元(6656元+594元)。故***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2项应扣除12678元(5428元+7250元)。2、综合楼工程款应减除211434元(建筑面积多结算174429元+变更工程应扣减原工程17697元+未做消防14354元+未装风扇4954元)。(1)综合楼工程按投影面积结算多算的工程款174429元应当减除。2014年9月1日,城郊公司与平定中心小学就综合楼工程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第一节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规模:天然基础、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99.32平方米”,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948718.28元”;第三节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城郊公司将该工程转包***。2014年9月1日,***与平定中心小学就综合楼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按当地市场价格实做实量进行结算”《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结算书》,按投影总面积827.86平方米,合同单价1357元(948718.28元÷699.32㎡),工程款总额11234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城郊公司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平定中心小学就综合楼工程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无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平定中心小学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故,综合楼工程多算的工程款174428.78元[(827.86㎡-699.32㎡)×1357元]元应当减除,即***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3项应减少174429元。(2)综合楼附加工程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结算应减除原来水泥地面及抹灰面油漆的金额17697元(14336元+3361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附加工程结算书》第一项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面积为624.92平方米,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第8页第34项“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为22.94元,原来水泥地面金额14335.66元(624.92㎡×22.94元)应当扣减;第二项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面积为461.11平方米,应扣减原来的抹灰面油漆金额,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第10页第42项“抹灰面油漆”综合单价为7.29元,原来抹灰面油漆金额为3361元(461.11㎡×7.29元)元应当扣减。上述两项应当扣减,但2016年7月29日《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结算书》没有扣减,故《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3项应扣除17697元(14336元+3361元)。(3)未安装消防,应扣除消防工程金额14354元。未安装消防,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综合楼安装工程”第2页第1.3“消防工程”,金额14354.29元,***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3项应扣除14354元。(4)未安装风扇,应减除风扇金额4954元。未安装风扇,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第7页“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安装工程”第48、49项“风扇,共4954元(4480元+474元)”。***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3项应扣除4954元。3.学生餐厅工程款应减除178502元(建筑面积多结算133637元+变更工程扣减原工程17620元+未做消防14410元+未装风扇5487元+未做化粪池7348元)(1)学生餐厅工程按投影面积结算多算的工程款133637.45元应当减除。2014年10月8日,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对学生餐厅工程作出《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2014年10月城郊公司与平定中心小学就学生餐厅工程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第一节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规模:天然基础、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99.65平方米”,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970320.81元”;第三节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城郊公司将该工程转包***。《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结算书》,按投影总面积796平方米,合同单价1387元(970320.81元÷699.65㎡),工程款总额11040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城郊公司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平定中心小学就学生餐厅工程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无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平定中心小学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是平定中心小学与***的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应按固定面积及单价进行结算,按投影面积结算无效。故,综合楼工程多算的工程款133637.45元[(796㎡-699.65㎡)×1387元]元应当减除,即***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4项应减少133637元。(2)学生餐厅附加工程结算,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应减除原水泥地面及抹灰面油漆17620元(13440元+4180元)。《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附加工程结算书》第一项水泥地面改为地板砖,面积为630.7平方米,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建筑与装饰工程”第34项“水泥砂浆楼地面”综合单价为21.31元,原来水泥地面金额为13440元(630.7㎡×21.31元)应当扣减;第二项抹灰面油漆改为墙裙砖面积为446.14平方米,应扣减原来的抹灰面油漆金额,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建筑与装饰工程”第42项“抹灰面油漆”综合单价为9.37元,原来抹灰面油漆金额为4180元(446.14㎡×9.37元)应当扣减;该两项应当扣减,但2016年7月29日《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结算书》没有扣减,故***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4项应扣除17620元(13440元+4180元)。(3)未安装消防,应扣除消防工程金额14410元。未安装消防,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安装工程”第1页第1.3“消防工程”,金额14409.68元,***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4项应扣除14410元。(4)未安装风扇,应扣除风扇金额5487元。未安装风扇,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建筑与装饰工程”第6页第40、41“风扇”“排气扇”,金额共5487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4项应扣除5487元。(5)未建化粪池,应扣除化粪池金额7348元。未建化粪池,按《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建筑与装饰工程”化粪池合价为7348.4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4项应扣除7348元。4.综合楼及学生餐厅桩基础已独立结算,原综合楼及学生餐厅桩基础费用应减除265416元(138119元+127297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学生餐厅桩基础工程结算书》,综合楼、学生餐厅的桩基础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额为834353.8元。2016年11月8日,***就该结算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2016)粤0982民初23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调解结案。2015年6月25日,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对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建筑与装饰(基础增加)工程出具《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原基础工程的金额为138118.9元。2015午6月24日,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对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建筑与装饰(基础增加)工程出具《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原基础工程的金额为127296.83元。《平定镇中心小学综合楼工程结算书》,但结算没有扣除原基础工程的金额为138118.9元。《平定镇中心小学学生餐厅工程结算书》,但结算没有扣除原基础工程的金额为127296.83元。因此,***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3项应减少138119元,34项应减少127297元,两项共计减少265416元(138119元+127297元)。5.教学楼D幢外墙维修工程绝大部分不锈钢防盗网至今未有安装,应当减除不锈钢防盗网金额40438.63元。因上级要对创强工作进行验收,教学楼D幢绝大部分不锈钢防盗网未安装的情况下学生即进入该楼上课,***承诺日后再安装不锈钢防盗网,《平定镇中心小学教学楼D幢外墙维修工程项目结算书》,但其至今履行承诺。该结算书第八条的不锈钢防盗网费用34869元及间接费3486.9元(34869元×10%)、税收2082.73元[(3486.9元+34869元)×5.43%]共40438.63元应当减除,即***起诉证据《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10项应当减少40438.63元。6.前座教学楼玻璃幕墙改造工程应减少12081元。《平定中心小学前座教学楼玻璃幕墙改造工程结算》结算工程总造价151017.58元,但结算时经双方协商,该结算价下滑8%,实际结算价为138936.17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创强工程项目》第3项应当减少12081元(151017.58元一138936.17元)。
二、质量保修金有免息期,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应当扣减该部分质保金的利息,但一审判决时未予减除,学生餐厅工程、综合楼工程、新建科学楼工程的质量保修金352983元(249879.8元+51126.9元+51976.53元)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是免息的、70597元(49976元+10225.38元+10395.31元)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是免息的,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欠款的利息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新建科学楼工程,平定中心小学与***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按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4.3条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80%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20%给承包人,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新建科学楼工程结算总造价为4910934元(A区工程2071429.1元+A区附加工程39641.4元+A区增加工程514903.88元+A区基础超图纸工程30137元+B区工程2209905.2元+B区附加工程79921元+B区增加工程743347元-多结算的778349元),保修金是245547元(4910934元×5%),1年内免息的金额为196438元(245547元×80%),2年内免息的金额为49109元(249879.8元×20%)。综合楼工程,平定中心小学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根据该合同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平定中心小学与城郊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条款”第84.3条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80%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20%给承包人,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综合楼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022537.94元(综合楼工程1123406元+附加工程113393.01元-多结算的214261.07元),保修金是51126.9(1022537.94元×5%),1年内免息的金额为40901.5元(51126.9元×80%),2年内免息的金额为10225.38元(51126.9元×20%)。学生餐厅工程,平定中心小学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根据该合同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平定中心小学与城郊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条款”第84.3条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80%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20%给承包人,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学生餐厅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039530.59元(学餐厅工程1104052元+附加工程116794.59元-多结算的181316元),保修金是51976.53元(1039530.59元×5%),1年内免息的金额为41581.22元(51976.53元×80%),2年内免息的金额为10395.31元(51976.53元×20%)。在工程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属于工程欠款,不应计付利息。因此,计算工程欠款总利息时,应当减除上述质量保修金的利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新建科学楼中标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存在的重复结算、多结算及质保金免除利息等的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不准确,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一、平定中心小学称34项工程的工程总额为12068588.78元,所欠工程款为1278557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平定中心小学于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分别与平定中心小学签订多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订合同时,有平定镇政府挂点领导、创强办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所有班子领导成员在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所有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分别于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经***、平定中心小学、镇政府三方核准共同结算出34项《工程结算书》,经结算34项工程款合计共13554809.78元,结算前支付工程款8254307.41元,结算后至***起诉止支付2535724.45元,共拖欠***工程款共2764777.82元(详见证据3)。平定中心小学辩称工程款结算总额为12668588.78元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二、平定中心小学辩称结算书存在多结算、重复结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双方所定合同要求全部履行了义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派人组成工程结算组,对所完成工程按合同要求实做实量,核准各项数据,形成了各项工程量计算清单,并签名确认,再依据结算组核准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形成计价结算书,有关人员再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没有被答辩人辩称的多结算、重复结算等行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平定中心小学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定中心小学付清拖欠***工程款2764777.82元给***;2.判令平定中心小学付清拖欠***工程款5300502.37元的利息,从双方全部工程最后一次结算日期2016年7月29日起按平定中心小学付款日期止,分期计算,未付清的工程款从2016年7月29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9日止的利息共1895824元给***,以后的利息另计至平定中心小学付清本案的标的款日止;3.本案件受理费由平定中心小学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平定中心小学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先后签订11份《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包括:综合楼工程、学生餐厅工程、新建卫生间工程(含基础主体、装修水电等)、科学楼桩基础及基础附加工程、餐厅桩基础及基础附加工程、球场排水渠工程、塑胶运动场工程、水磨篮球场及水泥排球场工程、零星工程、中座教学楼维修工程、前座教学楼玻璃幕墙改造工程、体育场围墙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学生宿舍楼改造工程、教学楼A幢一楼(西面)改造工程。双方约定上述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结算标准按当地市场价格实做实量进行结算。付款办法:乙方进场施工时,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20%支付乙方作工程启动金,中途按乙方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含启动金),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三十天内一次过付清。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按所欠款月利率15‰支付乙方作利息,上述工程承包价含税费。2014年8月5日,平定中心小学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科学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方式:1.上级拨款部分:由镇创强办根据乙方所承包的工程总量(含新建及维修项目)结合工程进度按比例分配支付工程款。2.自筹部分:①镇创强办自筹的资金根据工程量结合实际情况分配支付。②按捐款人的意愿直接支付。③甲方资金除确保正常办公费用外,每学期支付乙方工程款不低于30万元。④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0天内付清自筹的25%工程款,逾期由甲方支付利息给乙方;面积计算办法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进行结算。2.在施工期间,工程材料价格增减值超于5%时,其价差可以调整,适用价格可以参考施工当期茂名市造价信息或由双方按实际确定。3.变更工程价款编制原则:超出图纸范围工程或甲方要求变更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价款,一切属于承包方支付的税费由承包方负责。2014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平定中心小学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先后签订15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包括:运动场地面水沟工程、运动场零星工程、宿舍楼A幢加建工程、教学楼A幢改造工程、塑胶运动场工程、科学楼B区附加工程、科学楼B区至宿舍楼A幢正负零以下装修工程、饭堂改造工程、餐厅附加工程、综合楼附加工程、宿舍楼B幢改造工程、宿舍楼A幢维修工程、教学楼D幢室内改造工程、地面水沟工程、校舍维修工程。双方约定上述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方式:1.上级拨款部分:由镇创强办根据乙方所承包的工程总量(含新建及维修项目)结合工程进度按比例分配支付工程款。2.自筹部分:(1)镇创强办自筹的资金根据工程量结合实际情况分配支付。(2)按捐款人的意愿直接支付。(3)甲方资金除确保正常办公费用外,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每学期支付工程款不低于30万元。(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给乙方。面积计算办法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进行结算。2.在施工期间,工程材料价格增减值超于5%时,其价差可以调整,适用价格可以参考施工当期茂名市造价信息或由双方按实际确定。3.变更工程价款编制原则:超出图纸范围工程或甲方要求变更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价款。一切属于承包方支付的税费由承包方负责。2015年8月24日、2016年7月9日,***借用第三人旭升公司的名义(乙方)与平定中心小学(甲方)签订2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包括:运动场填土工程、硅PU球场工程。双方约定上述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方式: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其中运动场填土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给乙方,硅PU球场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给乙方。面积计算办法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进行结算。2.在施工期间,工程材料价格增减值超于5%时,其价差可以调整,适用价格可以参考施工当期茂名市造价信息或由双方按实际确定。3.变更工程价款编制原则:超出项目范围工程或甲方要求变更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价款。一切属于承包方支付的税费由承包方负责。***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上述涉案工程竣工后,2014年8月25日,双方组织人员对零星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91814.5元。2014年8月29日,双方组织人员对科学楼A区基础超图纸范围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30137元。2014年9月10日,双方组织人员对前座教学楼玻璃幕墙改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38936.17元。2014年10月19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科学楼A区附加工程、科学楼B区附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39641.4元、79921元。2014年11月18日,双方组织人员对综合楼、学生餐厅桩基础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834353.8元。2015年3月25日,双方组织人员对教学楼A幢一楼(西边)商铺改教室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14660.04元。2015年4月7日,双方组织人员对球场排水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62720.4元。2015年8月20日,双方组织人员对运动场围墙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96849.88元。2016年5月11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教学楼D幢外墙维修工程、校园道路工程、空地硬底化及绿化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578489.28元、284521.18元、351810.35元。2016年6月7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科学楼A区增加工程、科学楼B区附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514903.88元、743347元。2016年6月16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篮球场、排球场工程、硅PU球场工程、运动场填土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413311.5元、272438.2元、112458.56元。2016年7月5日,双方组织人员对饭堂改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78101.69元。2016年7月8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宿舍楼B幢改造工程、宿舍楼A幢维修工程、宿舍楼A幢加建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18077.44元、209953.87元、101376元。2016年7月9日,双方组织人员对科学楼B区至宿舍楼A幢正负0马赛克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0262.31元。2016年7月10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教学楼A栋改造工程、运动场地面水沟工程、运动场零星工程、装电工程、教学楼D幢(中座楼)室内改造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53213.49元、128658.09元、46700.98元、48824.05元、381156.84元。2016年7月13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综合楼附加工程、学生餐厅附加工程、塑胶运动场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113393.01元、116794.59元、767109.57元。2016年7月29日,双方组织人员分别对科学楼A区工程、科学楼B区工程、综合楼工程、学生餐厅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分别为:2071429.1元、2209905.2元、1123406元、1104052元。上述34项涉案工程结算价合计13542728.37元。平定中心小学均在上述34项涉案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平定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文郁亦均在上述34项涉案工程结算书上签名确认。平定中心小学先后已支付工程款10790031.86元给***。本案的34项涉案工程***已交付平定中心小学投入使用。另查明,平定中心小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就新建科学楼工程与恒盛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就综合楼工程、学生餐厅工程与城郊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但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均系***,上述工程的工程款系平定中心小学与***进行结算并作出结算书,恒盛公司、城郊公司均没有实际参与上述工程的建设施工,只是上述工程的部分工程款经恒盛公司、城郊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并缴纳税金后转给***。
再查明,***在一审法院(2016)粤0982民初2363号案中请求平定中心小学支付综合楼、学生餐厅桩基础工程款834353.8元与本案的综合楼、学生餐厅桩基础工程款的标的一致,平定中心小学已支付的工程款10790031.86元包含综合楼、学生餐厅桩基础工程款。经一审法院比对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5年10月24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年至五年(含五年)为4.75%,五年以上为4.9%。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的34项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是否成立的问题;二、利息应如何支付的问题。
焦点一、关于涉案的34项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所有工程已全部竣工并交付给平定中心小学投入使用,双方就涉案工程款组织人员先后进行了结算并作出相应的结算书,平定中心小学均在涉案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平定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文郁亦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系对涉案工程款的认可。平定中心小学辩称新建科学楼工程、综合楼工程、学生餐厅工程应按中标面积计算,虽然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城郊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清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但恒盛公司、城郊公司并不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亦不与平定中心小学进行结算,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城郊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故对于平定中心小学按中标面积计算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平定中心小学辩称涉案工程的水泥地面、抹灰面油漆、不锈钢扶栏、消防、风扇等不符合约定,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涉案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全部交付平定中心小学投入使用,因此对于平定中心小学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主张涉案34项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依法成立。
焦点二、利息应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提交的涉案工程承包合同,除新建科学楼工程价款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以及硅PU球场工程价款约定逾期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外,其余涉案工程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涉案34项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截至2016年7月29日,学校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2589953.61元,上级拨款支付4830000元,桩基础工程款支付834353.8元,合计已支付工程款8254307.41元,尚欠工程款5288420.96元。因此,新建科学楼工程款4281334.3元(科学楼A区工程款2071429.1元十科学楼B区工程款220990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硅PU球场工程款272438.2元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其余工程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款的利息如下:(1)2016年8月25日支付D幢教学楼维修工程款280000元,计息天数27天,利息为3780元(280000元×15‰÷30天×27天);(2)2016年8月25日支付宿舍楼维修工程款255703.39元,计息天数27天,利息为3452元(255703.39×15‰÷30×27);(3)2016年11月10日支付饭堂改造工程款98090.94元,计息天数104天,利息为5100.73元(98090.94×15‰÷30×104);(4)2016年11月10日支付运动场零星工程款83667.75元,计息天数104天,利息为4350.72元(83667.75×15‰÷30×104);(5)2017年1月6日支付地面水沟工程款99950.03元,计息天数161天,利息为8045.98元(99950.03×15‰÷30×161);(6)2017年1月6日支付校舍维修工程款98049.23元,计息天数161天,利息为7892.96元(98049.23×15‰÷30×161);(7)2017年3月16日支付空地硬底化及绿化工程款280494.94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32256.92元(280494.94×15‰÷30×230);(8)2017年3月16日支付校园道路工程款217163.46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24973.8元(217163.46×15‰÷30×230);(9)2017年3月16日支付运动场填土工程款236714.64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27222.18元(236714.64×15‰÷30×230);(10)2017年3月27日预付工程款15000元,计息天数241天,利息为1807.5元(15000×15‰÷30×241);(11)2018年1月3日支付综合楼地板及墙群砖工程款98626.52元,计息天数523天,利息为25790.83元(98626.52×15‰÷30×523);(12)2018年1月3日支付学生餐厅地板及墙群砖工程款96879.4元,计息天数523天,利息为25333.96元(96879.4×15‰÷30×523);(13)2018年6月4日支付教学楼地板砖工程款152311.79元,计息天数675天,利息为51405.23元(152311.79×15‰÷30×675);(14)2018年11月7日支付硅PU球场工程款266780.55元,计息天数831天,利息为36949.11元(266780.55×5‰÷30×831);(15)2018年11月13日支付宿舍楼A改造工程款98979.4元,计息天数837天,利息为41422.88元(98979.4×15‰÷30×837);(16)2019年3月29日支付水磨篮球场、排球场工程款157312.51元,计息天数973天,利息为76532.54元(157312.51×15‰÷30×973);(17)截至2019年6月29日尚欠工程款2752696.41元,计息天数1065天,利息为381512.41元(2752696.41×4.75%÷365×1065),以上利息合计757829.75元。
综上所述,***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平定中心小学同意接收使用,并先后与***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作出结算书。因此,一审法院应以***提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平定中心小学应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涉案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平定中心小学已支付工程款10790031.86元,尚欠工程款2752696.51元及利息757829.75元。
恒盛公司、城郊公司、旭升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定中心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52696.51元及利息757829.7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二、上述工程款涉及应缴纳税费的,由***按国家规定缴纳;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2.41元,由***负担4600.31元,平定中心小学负担17442.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款如何认定的问题。虽然平定中心小学与***就案涉工程另行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固定价款及约定案涉工程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进行结算等条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及变更工程量的情况,经双方就涉案工程款组织人员到实地先后进行了结算并作出相应的结算文件,平定中心小学在每项涉案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平定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文郁亦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平定中心小学使用,可认定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平定中心小学与***以双方共同验收结算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的条款,一审法院以双方最终结算条款来确定本案工程款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平定中心小学按中标面积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平定中心小学辩称涉案工程的水泥地面、抹灰面油漆、不锈钢扶栏、消防、风扇等不符合约定,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涉案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全部交付给平定中心小学投入使用,另外,本案的结算价格并非按固定价格确定,而是双方到建设工地现场对所做的工程逐项进行结算所得出的结算价格,不存在扣减工程款的问题。因此对于平定中心小学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涉案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提交的涉案工程承包合同,除新建科学楼工程价款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以及硅PU球场工程价款约定逾期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外,其余涉案工程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涉案34项工程款合计13542728.37元,截至2016年7月29日,学校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2589953.61元,上级拨款支付4830000元,桩基础工程款支付834353.8元,合计已支付工程款8254307.41元,尚欠工程款5288420.96元。因此,新建科学楼工程款4281334.3元(科学楼A区工程款2071429.1元十科学楼B区工程款220990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硅PU球场工程款272438.2元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其余工程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但平定中心小学与恒盛公司、城郊公司就新建科学楼工程、综合工程及学生餐厅工程分别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4.3条均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80%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10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20%给承包人,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计算利息时要扣减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一审法院对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工程款的利息如下:(1)2016年8月25日支付D幢教学楼维修工程款280000元,计息天数27天,利息为3780元(280000×15‰÷30×27);(2)2016年8月25日支付宿舍楼维修工程款255703.39元,计息天数27天,利息为3452元(255703.39×15‰÷30×27);(3)2016年11月10日支付饭堂改造工程款98090.94元,计息天数104天,利息为5100.73元(98090.94×15‰÷30×104);(4)2016年11月10日支付运动场零星工程款83667.75元,计息天数104天,利息为4350.72元(83667.75×15‰÷30×104);(5)2017年1月6日支付地面水沟工程款99950.03元,计息天数161天,利息为8045.98元(99950.03×15‰÷30×161);(6)2017年1月6日支付校舍维修工程款98049.23元,计息天数161天,利息为7892.96元(98049.23×15‰÷30×161);(7)2017年3月16日支付空地硬底化及绿化工程款280494.94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32256.92元(280494.94×15‰÷30×230);(8)2017年3月16日支付校园道路工程款217163.46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24973.8元(217163.46×15‰÷30×230);(9)2017年3月16日支付运动场填土工程款236714.64元,计息天数230天,利息为27222.18元(236714.64×15‰÷30×230);(10)2017年3月27日预付工程款15000元,计息天数241天,利息为1807.5元(15000×15‰÷30×241);(11)2018年1月3日支付综合楼地板及墙群砖工程款98626.52元,计息天数523天,利息为25790.83元(98626.52×15‰÷30×523);(12)2018年1月3日支付学生餐厅地板及墙群砖工程款96879.4元,计息天数523天,利息为25333.96元(96879.4×15‰÷30×523);(13)2018年6月4日支付教学楼地板砖工程款152311.79元,计息天数675天,利息为51405.23元(152311.79×15‰÷30×675);(14)2018年11月7日支付硅PU球场工程款266780.55元,计息天数831天,利息为36949.11元(266780.55×5‰÷30×831);(15)2018年11月13日支付宿舍楼A改造工程款98979.4元,计息天数837天,利息为41422.88元(98979.4×15‰÷30×837);(16)2019年3月29日支付水磨篮球场、排球场工程款157312.51元,计息天数973天,利息为76532.54元(157312.51×15‰÷30×973);(17)截至2019年6月29日尚欠工程款2752696.41元,计息天数1065天,利息为381512.41元(2752696.41×4.75%÷365×1065),以上利息合计757829.75元。应扣减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为:(一)科学楼工程款为5689284.58元(A区工程2071429.1元+A区附加工程39641.4元+A区增加工程514903.88元+A区基础超图纸工程30137元+B区工程2209905.2元+B区附加工程79921元+B区增加工程743347元),该工程款的保证金为284464.23元(5689284.58元×5%),其中应扣减利息为16584.66元[(284464.23元×80%×4.75%÷365×375)+(284464.23元×20%×4.75%÷365×740)];(二)综合楼工程款为1236799.01元(综合楼工程1123406元+附加工程113393.01元),该工程款的保证金为61839.95元(1236799.01元×5%),其中应扣减利息为13662.4元[(61839.95元×80%×18%÷365×375)+(61839.95元×20%×18%÷365×740)];(三)学生餐厅工程款为1220846.59元(学生餐厅工程1104052元+附加工程116794.59元),该工程款的保证金为61042.33元(1220846.59元×5%),其中应扣减利息为13486.17元[(61042.33元×80%×18%÷365×375)+(61042.33元×20%×18%÷365×740)];上述三项合计43733.23元(16584.66元+13662.4元+13486.17元)。因此,平定中心小学尚欠***的利息数额为714096.52元(757829.75元-43733.23元)。综上所述,截至2019年6月29日止利息合计714096.52元。对于2019年6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深化利率市场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该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从2019年6月30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限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52696.51元及利息714096.5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9日,从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款日止)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2.41元,由***负担5646.41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负担16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84.81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11292.81元,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负担32792元,***负担的11292.81元由其迳付给化州市平定镇中心小学,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健军
审判员  江剑兵
审判员  徐金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区成秀
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