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5楼,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70876K。
法定代表人:金圣宏
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桔城西路1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33931。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98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后三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化州市河西区大院1幢【不动产单元号:44098200123957837461432665、产权证号:化州1021470】的房地产,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家明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