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恒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桔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33931。
法定代表人:梁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6日以(2020)粤0785执保18号之三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169091700000135_1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16909170000013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0.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