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马潮新、谭耀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恒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桔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33931。

法定代表人:梁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粤078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中有存款5790.43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入本院指定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车辆大众高尔夫牌粤A×××××、梅德赛斯奔驰牌粤E×××××登记信息,亦被法院依法查封车辆档案。此外,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人民陪审员  林祝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