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卯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女,广东省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卯国庆,男性,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卯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询被执行人到庭未果,被执行人***名下在广州市天河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该房屋已被我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查封,本院将该房屋轮候查封,因该房屋本院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至此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