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00871.1元(其中包括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77500元,利息2233642.6元、案件受理费26372.5元及案件执行费633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届时,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威
审判员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