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号602。
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XX小区*栋***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甘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121435元,其中含借款本金775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1日的利息1210806元,案件受理费7452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1103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我院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陇南市体育局享有债权,我院向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陇南市体育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通知书,现因该债权暂不具备履行条件;后本院就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李文涛
审 判 员  梁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海侠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