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卯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0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

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

法定代表人:***,***,女性,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兰州;卯国庆,男性,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卯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卯国庆,但被执行人***、卯国庆未到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本案执行到位300000元。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鹏飞

审判员  郭 强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