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3日,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2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50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以本金165000元为基础支付自还款期限届满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360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2017)甘12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涉及案件多,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扣划后本案分配案款96643.72元,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到位96643.72元并已发放申请人***。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远军

审 判 员 焦博涛

审 判 员 杨海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文荣

书 记 员 李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