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甘肃汇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6281号
原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曾云
被告:甘肃汇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光
被告王利光
被告卢新艳
被告窦春燕
被告吉爱林
被告:漳县天紫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得宇
原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汇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普光体育设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光、卢新艳、窦春燕、吉爱林、漳县天紫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0,减半收取14240元,由原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