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5355号之二
原告: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C栋七层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C4G04。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娴,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96号(仅供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196980847R。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884978.7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粤0304民初1535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施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884978.7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4978.77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法官助理 官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