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1436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世鸥,广东维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73部队,住所地:惠州市仲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2573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石平
审 判 员 蒋海霞
审 判 员 杨燕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露诗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