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2611号
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3J0GC2R,住所:广东省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面、纬十东路北面**中源广场二期G栋商铺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196980847R,住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追加):***,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湾头村1组214号。
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为被告,***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5.4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977.73元,由原告河源市恬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