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7561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特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大坳村榄灵路12号A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LKB62。
法定代表人:罗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蔡艳芳,均系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1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30632330。
法定代表人:陈创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特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特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保全费1151元,由原告广州市特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