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许,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1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30632330)
法定代表人:陈创标。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区南海区桂城街东二社区南约(土名)“六姑围”地段东二南约商业大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少和。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甘棠村文阁地二巷12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赵柱。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7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62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迎春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