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周格青。
被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30632330。
法定代表人:陈创标。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执行人广东衡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46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到期款项,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4民初137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月明
审判员 邢 欣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