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621号之一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科技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6XR。
法定代表人:梁瑞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宾,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村新市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6A。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0.36元、财产保全费1110.18元,合计2440.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璟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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