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亚方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6503号
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村新市良路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36016A。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亚方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驹荣路桂畔上东区东乐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309802XG。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曜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RJ5LX9。
法定代表人:薛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碧一街48号第三层A02之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71618B。
法定代表人:蔡雪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亚方舟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曜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但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裕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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