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弘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6504号
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村新市良路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挥,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石洛路10、12、15号万象商务大厦2楼C号。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告: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14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
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