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陆国强与广东弘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2财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5B。
申请人***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83033.3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限额2083033.34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秀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文娟